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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征信市场建设和信用立法的前沿政策

2019-05-05来源 未知

 我国社会信用建设是以政府推动的公共信用体系建立为突破口,以政务诚信建设为表率,以商务诚信为关键,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同步推进实施的。信用制度建设的落脚点是为人民服务,未来,信用经济只有依靠市场力量才能从根本上得到发展。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和信用建设全面推进,大数据征信、区块链、共享经济等新经济业态不断涌现,其本质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机制,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通过融合行业前沿和科技智慧,探讨大数据时代征信市场建设和信用立法实践的前沿政策。

  大数据在征信市场中的应用

  大数据在征信市场中的应用与会嘉宾一致认为,大数据在征信市场有着广阔的运用前景并分享了各自领域的实践经验。

  百行征信负责人田昆认为大数据在征信市场有着广泛的应用:例如将大数据与统计技术结合,设立指标提升风控业务水平;运用大数据技术提升数据质量,使征信活动覆盖更广阔的社会领域。此外,将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区块链、金融科技等概念结合在一起将带来更广阔的应用空间,信用科技有助于解决大数据在信用领域运用的合规性问题。

  信联征信总经理乔胜分析了大数据在信用领域的运用可以分为三个环节。首先是数据环节。数据是一种资产,需要有收集存储的过程。数据成为资产以后必须是流动的,没有形成数据流的数据没有意义和价值。其次是算法环节。算法是对数据进行加工增值,对多元的数据进行关联性分析、建模处理,对数据内在规律性进行分析挖掘的重要的技术手段。算法应是动态而多元的,在不同的领域、不同场景下面,需要做关于算法的适配性调优。最后是场景环节。任何信用产品最终都必须落实到特定场景中,通过场景实现其商业价值。

  前海梧桐并购基金合伙人李政分享了大数据区块链技术给信用制度带来的革新。一是区块链技术实现金融基础设施去中心化,未来金融基础设施将遍布全球。二是区块链技术破解了国际贸易信用的难题,区块链信用证可以带来非常好的解决方式。三是区块链使整个银行客户信用体系得到优化。此外,已有区块链技术可以被应用到证券市场中,帮助进行市场操纵行为和内幕交易行为追踪,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同时,他也指出新技术的出现带来如下几方面风险。其一是技术风险,目前全球证券市场的区块链应用技术都存在一系列可能漏洞;其二是信息的风险,区块链技术存在泄露客户信息的潜在风险。

  大数据时代信用立法实践

  在大数据时代下如何进行信用立法实践,与会嘉宾们分别分享了各自的思考和建议。

  百行征信负责人田昆认为个人征信领域要依法合规,注重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他着重强调了个人征信领域中的个人授权问题及信用修复机制问题等,认为这些是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重中之重。

  三希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在文认为目前我国征信市场存在征信体系选择、信用服务边界、联合奖惩等很多法律问题,迫切需要推进信用立法。在信用服务边界问题中,需要立法明确个人信息使用边界,实现个人信息的充分保护与充分使用相结合。在联合奖惩问题中,需要明确奖惩事项及信用修复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并注意联合奖惩法律法规制定的区域间平衡问题。

  中央党校政法部经济法室主任王伟提出企业信用信息法制化要遵循几个基本原则:一是要促进企业信息的流动,让公众通过公共信息判断企业情况;二是政府需将更多的权力下放给市场和社会,政府职责仅为提供基本信息,更多关于企业信息的收集与披露应交由市场完成;三是依照企业规模设立不同公示标准,小企业设置较低的披露标准,大企业及上市公司设置较高的披露标准;四是应保障信息交接安全。遵循以上四个原则,企业应从如下四个方面促进企业信息法制化。一是增加企业信息公示路径,引入市场化收费标准;二是公开企业章程,公开企业基础财务信息,严惩虚假信息;三是构建信用惩戒机制,尤其是针对行政惩戒;四是创新信用修复机制,区分违约信用修复和违法信用修复。

  北京法大律师所高级合伙人李银生认为信用立法需谨慎。我国乃至世界现存所有法律所有的法律都起到调整人的行为思想的作用,因此都可以被称为信用法。商务部研究院信用研究所所长韩家平指出,目前我国市场环境中失信行为较多,主要原因是信息不透明和违法成本低造成的低失信成本,因此需要推动信用立法规范市场行为。但应注意该立法不应过度泛化,应尽量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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